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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覃立富、梁定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覃立富;梁定吉;韦云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民初字第186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址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 负责人谈颖雯,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炳切,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继传,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 被告覃立富,男,1974年9月27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柳江县。 被告梁定吉,男,1970年9月4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柳江县。 被告韦云白,男,1969年5月20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柳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被告覃立富、梁定吉、韦云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以被告覃立富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覃立富、梁定吉、韦云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已预交313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覃欧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