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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相云,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九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信阳银行借款本息5723347.00元,并承担诉讼费51863元。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抵押财产,亦无其它资产可供执行,信阳银行向我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以债权凭证方式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