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席某某与常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某,常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566号原告席某某,男,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宋渠村,农民。被告常某甲(又名常某乙),男,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诉被告常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常某甲因原告席某某盗窃涉案借条向靖边县东坑派出所报案,报案后该所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靖公(东坑)不立字(2013)00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告常某甲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提出复议,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需要以行政复议的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代理审判员 聂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新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