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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二妹与被执行人兰尧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二妹,兰尧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龙二妹(曾用名龙玉琼),女,1957年4月7日生,壮族,农民。被执行人兰尧昌,男,1971年10月12日生,壮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二妹与被执行人兰尧昌健康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二妹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丹执字第43号。被执行人兰尧昌应履行的赔偿义务为:经济损失7050元,案件受理费27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于2013年11月14日到被执行人兰尧昌家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兰尧昌支付赔偿费4327元,并支付执行费50元。尚欠申请人龙二妹赔偿款3000元被执行人兰尧昌做了还款计划,但至今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兰尧昌家中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丹执字第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波代理审判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