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立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巴州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库尔勒中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库尔勒中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巴立民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州金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彦奎,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中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雍智华,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金龙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233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公司属于兵团企业,且我公司住所地亦在兵团中心站,请求将本案移送库尔勒市垦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的公民、法人,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的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中正公司不属于兵团企业。上诉人金龙公司上诉称“其系兵团企业且住所地亦在兵团管理区”,从上诉人金龙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可以看出,其住所地在库尔勒市天山西路金坤小区,该地不属于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邓 晓 辉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