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刘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某,男,现住绥中县高岭镇。被告刘某甲,男,现住绥中县高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