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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刘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前所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某,男,现住绥中县高岭镇。被告刘某甲,男,现住绥中县高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