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黎美与吕佩霞与曾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佩霞,黎美,曾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54-3号申请执行人吕佩霞。被执行人黎美。被执行人曾利平。申请执行人吕佩霞与被执行人黎美、曾利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曾利平银行理财存款254880元,由于该笔存款要到2014年5月到期后才能提取,因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至此,本院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如上述情形已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