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河南正花种业有限公司与李卫军、李艳丽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正花种业有限公司,李卫军,李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花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连中,男,汉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卫军,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艳丽,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河南正花种业有限公司与李卫军、李艳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卫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正阳支社兰青分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李卫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正阳支社兰青分社的账户(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宏伟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陈国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师广宾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执行裁定书 拟稿人: 签发: 年 月 日 核稿: 年 月 日 校对: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正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正花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连中,男,汉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卫军,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兰青乡兰青街。被执行人:李艳丽,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兰青乡兰青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卫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正阳支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李艳丽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正阳支社正诚分社的存款(账号:622991150900193447),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宏伟审判员何希贵审判员徐明二○一四年一月二日书记员师广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