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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程淑清,巫能文与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能文,程淑清,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574号原告:巫能文,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程淑清,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建德。委托代理人:张影、徐舒,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能文、程淑清诉被告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能文、程淑清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龙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能文、程淑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92元,由原告巫能文、程淑清承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