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安某堃与卞某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堃,卞某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安某堃,男。被告卞某霞,女。原告安某堃与被告卞某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礼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