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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园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园初字第69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现住址46.MarshLane,Birmingham。委托代理人王军雷,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新建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军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因现居住于英国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委托代理人王军雷代其提交了由其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部公证的离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7日在济南市天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原、被告两地分居、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在其提交的离婚意见书中称,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加之婚后一直分居两地,经协商愿意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被告李某某提交了由其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部公证的离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12月经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军雷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部公证的离婚意见书一份,载明:“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210106197802022442,于2012年7月27日与张某某在济南天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加之婚后一直分居两地,经协商愿意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未生育子女。此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英国大使馆领事部于2013年11月21日出具了(2013)英证字第0002431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李某某的上述书面意见确系其本人在书面意见书上签名。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均自愿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故对原告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婷-PAGE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