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程某追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程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魏某某,男,2008年1月4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魏世辉,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程某某,女,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程某追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魏世辉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