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供销储运商贸站与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阳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供销储运商贸站关闭清算组,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阳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华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1914号原告云阳县供销储运商贸站关闭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雁路28号重庆市云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楼内。负责人甘再斌,系该站关闭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内。法定代表人王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云阳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768号。法定代表人王琼,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雄,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华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371号。法定代表人石道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述明,男,196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施忠祥,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人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阳县供销储运商贸站关闭清算组与被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阳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阳县华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阳县供销储运商贸站关闭清算组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供销储运商贸站关闭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云阳县供销储运商贸站关闭清算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