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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漳民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幼女与杨建勇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幼女;杨建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漳民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幼女,女,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平生,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得胜,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勇,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兴洲,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幼女、上诉人杨建勇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山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幼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平生、林得胜,上诉人杨建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兴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山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蔡惠珍代理审判员  郭 钰代理审判员  何发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洸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