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东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东初��第06号原告季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委托代理人李伟德,酒泉航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权限。被告高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茹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