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丰泽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丰泽贸易有限公司;廖武生;周子妍;江西丰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东路711号。法定代表人:胡小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余丰泽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新余市仙来东大道。法定代表人:廖武生。被执行人:廖武生,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周子妍,女,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新余市蒙卡洛红酒会所管理者,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江西丰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法定代表人:廖武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洪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余丰泽贸易有限公司、廖武生、周子妍、江西丰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现均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余丰泽贸易有限公司、周子妍、廖武生、江西丰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 兴二0一四年一月二是二日书记员 李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