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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崔锦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崔锦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54号原告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锦和,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诉被告崔锦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以与被告崔锦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锦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对被告崔锦和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金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