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邢有德与泾阳县政府撤销征收公告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有德,泾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咸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邢有德委托代理人梁娟委托代理人吕渤,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泾阳县中心街。法定代表人杨隆丰,该县代县长。委托代理人吴李兵,泾阳县旧城改造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永宏,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有德因不服泾阳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泾政公字(2012)2号《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邢有德委托代理人梁娟、吕渤以及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吴李兵、冯永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1月16日,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泾政公字(2012)2号《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一、征收项目名称: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二、征收范围:东至文艺路、西至北极宫大街、北至二条街,占地面积约19.93亩(具体征收范围以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三、征收期限: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2月13日。四、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五、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房屋征收部门:县旧城改造办公室。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项目指挥部设在泾干镇街道工作办公室)。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停止新建、扩建、改建、租赁房屋和析产、分户;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买卖、交换、产权产籍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九、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产权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资料。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1、关于泾阳县工业品市场及其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2、泾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5、泾阳县人大第十六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6、泾阳县人防办关于审核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符合人防设施的复函。7、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资料。8、泾阳县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泾阳县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泾阳县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十四次政府常务会议纪要。9、补偿安置款资金证明。第二组:1、2011年6月1日起第一次入户调查摸底公告及第一次征求意见会的相关图文影像资料。2、2012年3月23日起第二次入户调查摸底公告的相关图文影像资料。3、两次入户调查登记后对房屋权属的公示图文影像资料。4、2012年10月10日向社会各界及被征收人不低于30天的征求意见的相关图文影像资料。5、《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及建设的书面听证信及送达通知。6、《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修改稿)送达通知及公示的图文影像资料。第三组:1、2012年11月16日泾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的相关图文影像资料。2、泾阳县人民政府征收公告及《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送法回执及相关图文影像资料。第四组:法律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五组:其他举证材料1、《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服务手册》。2、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公示协议。3、泾阳县旧城改造工作简报(第1-10期)。4、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汇总集(之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群团组织)5、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汇总集(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镇人民政府1-3)原告邢有德诉称,被告在作出本次征收决定前未履行任何前期工作,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被告在此次征地工作中,未履行任何征前告知、征后公告、确认、听证等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和所有权的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征收工作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所调整,但被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原告进行征收并下发决定,显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泾政公字(2012)2号《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邢有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邢有德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证、地契。第二组:1、原告致被告《信息公开申请书》;2、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3、被告公布《世纪新城》规划图。第三组:1、原告致被告《被征收所涉及商住户意愿征求的反映》;2、《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表);3、《征求意见表》。第四组:1、《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12)第01号;2、被告违法强拆房屋的照片;3、媒体关于被告违法强拆的新闻报导《泾阳拆迁商业楼化身公益事业面临强拆上诉无门》相关视频。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在征收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行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资金到位,通过《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故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前期工作不到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在作出征收决定时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被征收人意见,未侵害被答辩人的权益。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性质,但答辩人对其的补偿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故对其的补偿并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16日,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泾政公字(2012)2号《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原告邢有德位于二条街工业品市场西侧,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原告邢有德不服该征收公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3年9月17日,原告邢有德与泾阳县旧城改造办公室达成《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依据该协议领取了征收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也已经被拆除。本院认为,原告邢有德与泾阳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就其被征收的房屋已经达成《工业品市场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且依据该协议领取了征收补偿款,该房屋已经被拆除,故原告邢有德对其所有的被征收房屋已经作出处分,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再对原告邢有德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原告邢有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有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有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山代理审判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柴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咪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