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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河立催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徐广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河立催字第91号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娇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号码1040005224684605,签发日期2013年5月22日,到期日2013年11月20日,金额人民币202,500元,出票银行辽宁省分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依法于2013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大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