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河立催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徐广义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河立催字第91号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娇阳,该公司职员。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号码1040005224684605,签发日期2013年5月22日,到期日2013年11月20日,金额人民币202,500元,出票银行辽宁省分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锦州)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依法于2013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辽宁辉山乳业集团彭家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大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