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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未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诉被告腾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腾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未初字第00389号原告张X,女。被告腾X,男。委托代理人卜德良,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X诉被告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腾X、委托代理人卜德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滕某某(曾用名滕某某),现年9周岁(2004年8月13日生)。由于我与被告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孩子患有癫痫疾病,被告拿家中钱款称给孩子买药,结果彻夜不归,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女孩滕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以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折抵;3、楼房一处、三轮车一台、电动车一台要求平分。被告腾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一直较好。孩子患有脑瘫癫痫疾病,将来把孩子的病治好了再考虑是否离婚。我有一次给孩子买药没回家属实,我是在朋友家住的。共同财产有三轮车一台、电动车一台属实,但我不同意分割。原告所说的房子座落在XX市XX街XX委,面积为52.63平方米。该房屋是我母亲赠与给我的,是我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和原告有共同存款6-7万元存在工商银行。希望原告能把钱拿出来给孩子治病。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与被告腾X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3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滕某某(曾用名滕某某),现年9周岁(2004年8月13日生)。滕某某患有癫痫疾病,智力障碍。原、被告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另查明,本案争议房产座落于XX市XX区XX街XX委,面积为52.63平方米,丘地号C01-28-306。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腾X。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现原、被告的女儿患有疾病未能治愈,原告应从珍惜家庭及夫妻感情,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与被告多进行沟通,相互宽容,化解夫妻矛盾。被告也应积极与原告沟通,重新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暂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腾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X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汤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墨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