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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咸丰民初字第00966号原告向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被告王某,女,生于1990年3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宣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