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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王彦芬与王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芬,王彦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070号原告王彦芬。被告王彦双。原告王彦芬诉被告王彦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芬诉称,原、被告系兄妹,2004年被告及其妻子在许昌路XXX号宏金房产做房屋中介,原告欲购买可以等动迁的旧房子,被告称购房不能急,先把钱放在被告处,每月支付原告一分利,如果原告看中了房子,提前一个月告诉被告,被告会把钱还给原告。在2004年8、9月底,原告交给被告人民币(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之后,被告每月按照一分利支付原告利息。到了11月,原告又借给被告5万元,被告在原告笔记本上写下借据。2005年4月,原告再次借12万元给被告,被告亦将原告借条合并,书写了22万元的借条。由于之前5万元的借据在另一本笔记本上,所以22万元借条不包括先前的5万元。自从被告书写了22万元借条之后,被告就停止支付利息。2005年12月24日,被告又支付了原告利息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4月14日至2013年12月底止,按照年10%的利率支付利息339,120元。本案诉讼后,被告归还了本金3万元。被告王彦双辩称,对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认可,当时,被告与妻子一起开了房屋中介,2004年,原告的确给了被告5万元,被告妻子答应每月给原告1分利。之后的10万元是原告给被告妻子的,最后的12万元原告给了被告夫妻。利息都是被告妻子支付的,被告不清楚。借条都是被告所写。诉讼后,被告归还了原告3万元。由于被告不掌控家庭经济,无力偿还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妹。2004年11月2日,被告出具借条:“今借王彦芬人民币《50000》伍万元整,每月利息伍佰元整04.11.2号借。借款人:王彦双哥哥04.11.2号”。2008年3月30日,被告在该借条再行签名并书写日期。2010年3月7日,被告在借条上书写“借王彦芬04.11.2号伍万元整,本和息至今没有还。借款人:王彦双2010.3月.7号”。2005年4月14日,被告出具借据:“借王彦芬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正,每月支付利息人民币为贰千贰佰元正,王彦芬收到利息后,双方签字后确认。借款人:王彦双立05年.4月.14号”。2008年3月30日,被告在该借据上签名并签署日期。2010年3月7日,被告在该份借据上书写:“借王彦芬05年.4月.14号贰拾贰万元整至今没有还。本和息。借款人:王彦双2010.3月.7号”。2012年3月6日,被告在该借据背面书写:“借王彦芬05年.4月.14号贰拾贰万元整至今没有还.本和息.借款人:王彦双立2012.3.6日”。本案诉讼后,被告归还了原告本金3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了被告出具的27万元的两张借据原件,被告对借款和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并约定每月按照1分利率计算利息的事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归还剩余借款24万元,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自2005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底止按照年10%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由于被告在今年12月已经归还了原告本金3万元,故利息应当分段计算。对于原告自认2005年12月24日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该款可在被告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抵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彦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彦芬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彦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彦芬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的自2005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时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履行时可抵扣被告王彦双已支付的人民币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45.50元,由被告王彦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马威书记员方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