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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民仲审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仲审字第0140-1号申请人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xxxx。法定代理人陈旭东,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辛亚超,江苏辛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法定代理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森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10]裁字第12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盐民仲审字第0140号民事裁定通知盐城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现因盐城仲裁委员会已于2013年12月17日发函至本院,决定对盐仲[2010]裁字第120号仲裁裁决启动重新仲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