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蔡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邓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80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人邓某某,女,户籍地本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至6月24日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居住的室内,摆放电脑,并利用互联网,由被告人蔡某某将百家乐赌博网站帐户及密码提供给顾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接受投注并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邓某某亦帮助被告人蔡某某与参赌人员结算资金,上述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2013年6月2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在上述地址将两名被告人及涉赌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赌资人民币3,600元及电脑一台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顾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账册、赌博网站屏幕截图、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某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及电脑一台予以没收。蔡某某、邓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惠新审 判 员 梁志明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辛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己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