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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铭元工业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电子有限公司,苏州铭元工业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乍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平湖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黄姑镇聚福村。法定代表人:林正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宠根,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铭元工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永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易红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铭元工业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平湖市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