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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燕,李某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陈某燕,女,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被告:李某福,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原告陈某燕诉李某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刘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福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燕诉称: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李露、儿子李顺由被告抚养,直至儿女能独立生活。粤FU6**威志小车由李某福所有,由李某福补50000元给陈小燕。债权29000元由陈某燕所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某福承担。事实与理由:1992年7月陈某燕与李某福相识,认识不到一个月,两人就同居,1996年8月6日两人就去澄江镇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9月20日,女儿李露出生,1997年12月21日,儿子李顺出生。结婚前,两人因日常生活费用问题发生争吵,李某福开始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陈某燕。结婚后,李某福的脾气非常暴躁,动不动就骂人,出口伤人,一句不合,就打陈某燕。2012年2月开始,陈某燕发现李某福与一个四川廖姓女子有婚外情,陈某燕质问,李某福极力否认,陈某燕发现从2012年7月7月开始与情妇在下街新村租房共开同居,李某福还带情妇出入各种场合。除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外,李某福还经常赌钱,赌“大风车”、“百家乐”、赌麻将。经常整夜不归。2012年10月,陈某燕规劝李某福,李某福就打陈某燕,儿子李顺问李某福为什么打妈妈,李某福就打李顺,说打死就再生过儿子。李秀福与陈小燕夫妻借给李秀福的哥哥李秀长5000元,借给李某福的外甥饶新平11000元,借给朋友黄志伟5000元,借给陈某燕的姐夫郭建明8000元,以上债权请法院判决归陈某燕所有。陈某燕一再劝说李某福无效的情况下,忍受不了李某福的家庭暴力,忍受不了李某福的婚外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提出离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燕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和当庭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家庭情况,以及生育情况。被告李某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只是在电话中称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仍然爱原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福对其答辩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和当庭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1992年7月份相识,1996年年8月6日俩人到澄江镇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9月20今日生育一个女儿李露,1997年12月21日,生育一个儿子李顺。结婚后李某福的脾气暴躁,2012年2月陈某燕发现李某福与一个四川廖姓女子有婚外情,但没有证据。夫妻之间没有什么沟通,经常吵架,家庭事务没有协商。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陈某燕与被告李某福只要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本着互敬互让、相互体谅,相亲相爱的态度,更有利于儿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均应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反对轻率离婚。综观原、被告婚后至今的婚姻状况,并未产生很大的矛盾,因家庭琐事时有口角事非对任何家庭均实属难免。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该多多交流,加强沟通,宽容大量对待对方,定能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才能相依到老。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陈某燕与被告李某福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方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