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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史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119-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2012年9月2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9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安阳市文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华祥路交叉口,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被告人史某某之行为应构成危险驾驶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史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照片、机动车信息、合格证、证人史一某、史二某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事一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史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审理期间,被告人史某某认罪、悔罪。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宁利霞?????????????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牛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