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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孟国龙申请执行张家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孟国龙,张家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12-1号申请人执行人孟国龙,男。被执行人张家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南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9日发向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10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家连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家连在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6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增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