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王复成诉被告谢来来、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第十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成,谢来来,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3104号原告王复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谢来来,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福田。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谢彬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复成诉被告谢来来、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吕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第十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复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复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