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兴亚与李前进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兴亚,李前进,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1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前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秦公司),地址:礼泉县聚龙苑大酒店对面。法定代表人:赵荣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建全,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以下简称礼泉财保公司),机构代码:92195056-1。法定代表人赵小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陈兴亚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礼泉县人民法院(2013)礼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与上诉人陈兴亚、被上诉人西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建全、礼泉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勇、陕D795**货车实际车主时新雄进行了谈话,案件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礼泉县人民法院(2013)礼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礼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退还上诉人陈兴亚。审 判 长 蔡 昕代理审判员 张丽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