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泌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代xx与被告冯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xx,冯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代xx,女,193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羊册镇古城村委古城。被告冯x,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羊册镇古城村委古城。本院在审理原告代xx与被告冯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代xx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x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