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徒宝民初字第0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项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宝民初字第0429号原告项某,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蕊、吴振国,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菊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