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连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连江县,201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家中携带了一把鸟铳及部分钢珠弹到连江县丹阳镇坂顶部队周围山上准备打鸟,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所持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鉴定书;户籍、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持有枪支系用于打猎,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兰丽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佳附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