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军龙、王昕等与南宁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军龙,王昕,南宁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蒋军龙。申请执行人王昕。被执行人南宁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1层6号房。法定代表人黄丽珍,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青执字第65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圣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