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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宋玉其与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其,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宋玉其。委托代理人:朱峰。委托代理人:曹颖颖。被告: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祥。原告宋玉其为与被告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郭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周丹、人民陪审员吴金观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其委托代理人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玉其起诉称:原、被告之间自2010年上半年开始发生水泥道砖、侧石、树池等系列建筑材料的购销业务,被告向原告订购各种规格、型号的水泥道砖、侧石、树池等用于其承建的吉安二期、盐平西路、出海路工程项目,当初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2年11月7日,原、被告就海盐县滨海大道建设工程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对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交货时间、地点、价格以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口头以及书面《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建筑材料。其后原告又应被告要求为其北荡二期、污水处理工程供应建材。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建材款人民币622648.20元,原告曾多次去电向被告法定代表人联系催要货款,但被告一直采取拖延不付的方式不予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拒不支付该笔货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2264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放弃进行答辩的权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送货单十五份,证明自2010年5月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原告送货金额。2、结算清单一份,证明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9月双方发生交易金额为46974.20元。3、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就滨海大道所需建材订立了买卖合同。被告未到庭,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进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只能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其当庭陈述进行认证。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的相关事实如下:自2010年5月起至2013年9月止,原、被告之间存在水泥道砖、侧石、树池等系列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道砖、侧石、树池等建材。截止2013年4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6852元。2013年5月至今,原、被告交易又产生货款155796.20元。上述货款共计672648.20元,被告除已支付50000元之外,其余欠款622648.20元至今尚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出卖的水泥道砖、侧石、树池等建材并就货款出具结算单后,应及时支付。现,被告拖欠不付,应承担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622648.20元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宋玉其货款622648.2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26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共计13746元,由被告嘉兴海欣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郭 扬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步军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