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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98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在珠海市拱北粤华路新市花园E霸网吧260号包厢,趁被害人林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林某放在身边的一台黑色IPHONE4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处警经过,价格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发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祯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