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尤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尤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林某某,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徐某某,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02年间,原、被告在泉州做工时相识。2005年4月1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林某甲。2006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到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之久,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林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间,原、被告在泉州做工时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2005年4月1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取名林某甲。2006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到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随原告到福建省尤溪县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10月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3年9月1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1本、《户口簿》复印件1份、福建省尤溪县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予以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生育一男,但由于被告于2011年10月间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且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男孩抚养的问题,由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且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该婚生男孩林某甲均由原告抚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林某甲,抚养费由其负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林某甲,由原告林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林某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4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芳代理审判员 陈其乐人民陪审员 林晓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世明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