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海法立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伟文申请江门市新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文,江门市新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海法立保字第37号申请人:陈伟文,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江门市新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三路90号107房。法定代表人:陈健康。担保人:许薇,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人陈伟文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五路X号土地使用权、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五路X号X幢、X幢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许薇向本院提供江门市蓬江区会龙里X号X轴全部商铺、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X号X庭X幢X房屋、江门市蓬江区凤阳里X号X室全部房屋、珠海市珠海大道X号(华发新城)X栋X房屋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江门市新型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五路X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五路X号X幢房屋、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五路X号X幢房屋。二、查封担保人许薇位于江门市蓬江区会龙里X号X轴全部商铺、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X号X庭X幢X房屋、江门市蓬江区凤阳里X号X室全部房屋、珠海市珠海大道X号(华发新城)X栋X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佘夏明代理审判员 谢颖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