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昌云与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云,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316号原告:赵昌云。委托代理人:朱夏媛。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芳。委托代理人:曹玲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云与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昌云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云撤回对被告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昌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