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严成与陈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陈区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911号原告严成。被告陈区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成诉被告陈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严成负担。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