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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严成与陈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成,陈区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911号原告严成。被告陈区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成诉被告陈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严成负担。审判员  黄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