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虎商初字第0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苏州西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兆潘、张春、张雪清、郭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苏州西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兆潘,张春,张雪清,郭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7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商业街11号。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依漫,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西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法定代表人张兆潘,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兆潘,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春,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雪清,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忠,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苏州西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张兆潘、张春、张雪清、郭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的申请书,并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635元,其中的5161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张伟明代理审判员  邹 政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