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天鸿公司与金帝公司、周继辉、中凝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天鸿建材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继辉,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70号原告唐山天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福,系董事长。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周继辉。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凝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金生,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鸿公司与被告金帝公司、周继辉、中凝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鸿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金帝公司、周继辉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继辉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