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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李满连与胡臣义、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胡臣义;雷龙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系被害人林某之母。被执行人:胡臣义,又名胡富城,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桂阳县,现在揭阳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雷龙,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南省桂阳县,现在揭阳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臣义、雷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臣义、雷龙应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8586.10元。根据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的移送,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工商局、车管所、银行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同时委托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得到查有财产的回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臣义、雷龙现正在服刑中,暂时没有经济能力,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少棠审 判 员 :张戊财代理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文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