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康桂英、陈继增等与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潍行初字第14号原告康桂英,无业。原告陈继增,潍坊拖拉机厂退休工人。原告陈继兴,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原告陈继美,潍坊蓝天纺织公司退休工人。康桂英、陈继增、陈继美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继兴,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生,潍坊金达源燃气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与彩虹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刘泮英,区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春,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全恩,潍坊市潍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主任。原告康桂英、陈继增、陈继兴、陈继美不服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因本案的审判须以本院亦已受理的本案四原告不服本案被告作出的《城隍庙及周边街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而提起诉讼的(2013)潍行初字第15号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中止本案审理;后因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恢复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继美和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伟生、原告陈继兴并作为其他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曾庆春、郑全恩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和解,本院遂于2013年10月18日中止本案诉讼。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就补偿事宜已达成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桂英、陈继增、陈继兴、陈继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述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祥慧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