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宁波阿诺奇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某纺机科技有限公司,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宁波某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某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计640元,由原告宁波某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