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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民申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杨天军与王景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天军,王景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天军,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古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秀东,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景英,女,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杨天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景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天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现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地上建筑物。再审申请人买卖的房屋是农村私有房屋,双方签订涉房屋买卖合同时,再审申请人为农村村民,被申请人为城镇居民,涉案买卖合同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本院(2012)德中民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王景英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2000年9月,再审申请人杨天军与被申请人王景英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王景英给付再审申请人杨天军价款45000元,杨天军对房屋进行了交付,平原县房屋管理办公室为被申请人王景英颁发了鲁平字第10××97号房产证,双方实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截至再审申请人杨天军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涉案房屋交易完毕已经十余年,在此期间杨天军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基于近年农村房屋拆迁政策的变化,诉争房屋的价值显著提升,且诉争房屋现已因拆迁灭失,再审申请人杨天军在此背景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一、二审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杨天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天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朱吉星代理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