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执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彬与郭涛、平邑县紫金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彬,郭涛,平邑县紫金园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073号申请执行人孙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平邑县紫金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铜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永刚,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彬与郭涛、平邑县紫金园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临兰民初字第6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邑县紫金园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邑县紫金园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22×××26账户上的2038.47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