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州民申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代小录、王华与宋继强合伙协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州民申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代小录。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华(系代小录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继强。再审申请人代小录、王华因与被申请人宋继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代小录、王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正志审判员 赵冬迪审判员 汤宜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