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梅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034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梅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褚昭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