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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安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9号原告袁某某,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袁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秀琴 关注公众号“”